1.行政手段是政府管理部门的主要手段旅游政府部门采取的是怎样的手段

唐寨山森林公园综合管理服务,唐寨山森林公园综合管理服务中心

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具茨山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委员会下辖村委会包括山陈村委会、郭老庄村委会、大槐树村委会、苗家沟村委会、转沟脑村委会、白庙村委会、千户寨村委会、青岗庙村委会、驮窑村委会、李庄村委会、油坊沟村委会、柿树行村委会。

行政手段是政府管理部门的主要手段旅游政府部门采取的是怎样的手段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园规划、建设和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升公园服务和管理水平,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更好地满足公众对公园的需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园的规划、建设、服务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园是供公众游览、休憩、观赏的公益性城市基础设施和场所,是改善区域性生态环境的公共绿地,包括规划确定为公园用地的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游园等。

森林公园、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等自然保护地以及农业公园的建设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将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以及人民群众生活的需要确定公园建设总量与规模,保障公园建设、管理和养护所需经费,促进公园事业的发展。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园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负责所属公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文广旅体、公安机关、水务、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园实行名录和分级分类管理。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根据相关的规范和标准编制公园名录、类别和等级,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公园名录应当根据公园建设和管理情况定期调整、更新。第六条 公园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确定的公园管理机构负责。

公园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公园的实际情况制订公园游园守则,并报送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第七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投资、捐赠、资助等多种形式参与公园建设。

鼓励、支持并引导公众、志愿者参与公园日常管理和服务活动。

鼓励公园日常管理中的绿化养护、卫生清扫保洁、公园设施管养、水体灯饰电器设备管理维修、安全保卫巡查等工作逐步推向市场。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八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应当与环境保护、湿地保护和水资源保护利用等有关规划相衔接。

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应当包括规划布局、功能形态、周边景观风貌控制等内容。经批准的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非因公共利益需要不得随意修改;因公共利益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园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公园用地的公益性质和使用属性。

因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重大防灾救灾项目等公益性市政建设项目确需改变公园用地使用性质的,按照就近补偿同等面积同等质量用地的原则编制公园用地调整方案。

公园用地调整方案应当由市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调整方案进行评估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按照法定程序和批准权限进行规划调整。第十条 公园设计应当综合考虑生态环境保护和持续性能耗等因素,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等自然条件进行建设,推广应用绿色照明、中水利用、园林垃圾资源化利用等环保节能技术和新产品。

新建公园应当设计雨水回收利用系统,实现雨水积存、渗透和净化,提高雨水资源利用,广泛应用微喷、滴灌、渗灌、中水利用等先进节水技术及太阳能、风能等新能源技术,推进生态节约型园林绿化。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和公园设计规范等要求,组织编制公园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经依法审定的公园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应当向社会公布,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批准。第十二条 公园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构)筑物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公园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进行设计和建设,其体量、外形、色彩应当与公园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相协调,并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公园应当预留公用移动通信基站及相关配套设施的建设位置。

公园内设置水、电、燃气、通信等管线应当尽可能埋地铺设。未埋地铺设的,管线产权单位应当根据公园的条件逐步进行改造。

1.行政手段

行政手段是政府管理部门的主要手段,旅游政府部门采取指导性与指令性计划,监督和解决旅游发展中的环境问题。政府管理部门有责任改善基础设施,对新建旅游企业或项目必须审批、对全行业从业人员进行规范性考核、服务质量大检查、鼓励新闻机构舆论监督等。

旅游业是以利用旅游资源的产业,在市场经济下,资源与环境均应纳入生产成本,实行有偿使用。政府管理部门应制定全面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对资源与环境的消耗做出定期评估,用经济杠杆提高经营者的资源与环境保护意识。具体措施包括:开征旅游税、资源补偿税、建立旅游发展基金、政府发放环保补贴、信贷优惠与信贷控制、生疏环保押金、保证金及保险金、落实排污收费制度和污染赔款、罚款制度。

如我国在旅行社行业内实施的质量保证金制度就有力地保护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在行业内企业之间、企业内部奖优罚劣,也有利于调动企业从业人员的积极性,提高服务质量。

除了对相关企业进行管理外,政府自身也可调整旅游发展思路,引导社会重视环境。如浙江省将建设生态省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列入考核各级政府和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这一举措将结束一贯以来全国通行的从传统经济指标考核政绩的历史,而开始用绿色GDP反映经济发展中的资源和环境代价。在重视硬环境建设的同时政府部门也要重视软环境的建设。软环境的建设是指整合旅游地的活文化,通过对历史文化的挖掘、对民族文化的展现、对民俗文化的编排等各种方式体现出来,以突出旅游地形象,提高其独特性,增加其亲和力,从而提高其对旅游者的吸引力和在市场上的竞争力。(魏小安,2002)

如桂林市,它是中国旅游目的地的“重中之重”,在数十年的旅游发展经验教训中认识到要“跳出旅游抓旅游”,要引导当地居民营造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强化了“人人是形象,处处是环境”的旅游意识。

2.法律手段

法律法规是管理的依据,旅游组织管理应当建立健全旅游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规范利益各方的行为,为旅游者营造良好的旅游环境。我国旅游业起步较晚,法制不健全、规章制度不完善的问题在旅游发展初期较为突出。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日渐完善以及旅游业的不断发展,这个问题已得到缓解,国家及地方都加大了立法步伐和执法力度,已初步形成了一套环境管理的法律、法规,如《文物保护法》、《森林法》、《水土保持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自然保护条例》、《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等。但旅游业的环境管理和一般意义上的环境管理相比,所涉及的面更广,因素更复杂,仅借助这些法律法规或一些地方性的保护条例来处理各项违法事件,操作起来会觉得相关规定内容少、不成体系且缺乏针对性。这给当前旅游业的环境管理带来诸多不便和一定程度上的混乱,有时多法适用相互抵触,有时甚至无法可依,严重阻碍了旅游的正常发展。因此,有关立法部门应尽快制定和颁布《旅游法》、《旅游业环境管理暂行规定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便和已有的制度配套完善。

虽然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有关法律法规,来防治旅游环境遭受污染和破坏,行政手段渐渐被法律手段代替,但是有些管理人员仍然环保意识淡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应加强法律法规贯彻落实。